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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吳雲 張水蘭 6月23日,江西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八人組織、協助組織賣淫案,分別判處八名被告人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並分處6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。
  2012年,被告人葉某牽頭,與陳某、李某、王某(三人均另案處理)等人共同投資,承租南昌市某酒店開設浴桑拿中心,招募30餘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,從嫖資中提成;並招募被告人肖某、鄧某為主要管理人員,其中肖某主要負責浴場的日常事務管理及服務生管理,鄧某負責收銀工作、管理賣淫女、為業務經理、服務生髮放提成、工資;招募被告人陶某為浴場安保人員負責看護場子,招募被告人張某為前臺收銀人員;招募被告人戴某、吳某、嚴某為業務經理,專門招徠客人來浴場嫖娼。  (原標題:組織賣淫 8人開浴場招徠客人嫖娼獲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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